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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乱跑,撞翻开水桶,幼儿园承担90% 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7-04-13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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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湖南嘉禾县一名7岁女孩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家长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嘉禾县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儿园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

 

 

      廖某是嘉禾县某民办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1月的一天,廖某在班级正在上第二节课时,代班保育员王某到二楼洗脸房去提开水,王某把开水提出洗脸房在洗脸房门口放好后,就转身去关洗脸房的门,正关门时,廖某突然跑过来,把开水桶撞翻了,导致廖某不慎被烫伤。受伤后,廖某被送到郴州市医院接受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廖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法庭上,幼儿园负责人辩称廖某受伤是廖某、幼儿园任课老师保育员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廖某的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幼儿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在廖某上第二节课期间,未尽到注意和管理职责,致使廖某脱离老师的管控跑出教室撞倒开水桶而烫伤,任课老师存在管理方面的失职;幼儿园的保育员在幼儿园这一特殊场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开水烫伤廖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和保育员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由利益的享有者承担,因此被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上课时间跑出教室并撞倒开水桶而烫伤自己,对自己被开水烫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幼儿园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廖某自己承担10%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源自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

 

 

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因教学设施引起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幼儿被他人接走

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外来人员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幼儿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

 

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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