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人职发[1991]11号文件、陕人社发[2016]15号。
二、申报范围
档案在省人才中心代理并在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档案在市级及以下(含开发区)人才中心代理,如确需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评审职称,需经所在市人社(职改)部门委托。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3、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不少于48学时。
5、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取得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学历,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1、比较熟练的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良好。
2、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良好。
3、年限要求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中专统招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本学历毕业后一年的继续教育);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统招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本学历毕业后一年的继续教育);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统招学历,毕业当年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本学历毕业当年的继续教育);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毕业当年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本学历毕业当年的继续教育)。
四、报送材料
(一)《全日制统招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份;
(二)个人工作总结一份;
(三)委托评审函一份(下载委托函模板,档案在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人员不需提供);
(四)学历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培训证(在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可提供听课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人两寸近期证件照三张(认定表贴一张,另交两张)。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址
(一)报送时间:每月20日前(工作日内:8:30—11:30,14:00—17:00)受理。备注:每周三下午四点后不对外办公
(二)报送地址: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大厅(西安市翠华路1819号翠华路与雁南三路交叉口东南角)
扫一扫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上一篇:教师职称资格确认 |
下一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