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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经过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五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全国通用,终生免审,出国有效。并作为境外劳务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一、培训目的:
1、通过培训,了解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工作的性质,从而确立正确的专业态度。
2、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初步的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
二、培训对象:
1、已在托幼机构工作的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身体健康,欲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含应届毕业生)。
三、申报条件
(一)保育员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保育员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①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职业(专业)毕业证书。④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保育员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保育员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④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专业)毕业证书。
(三)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①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③本职业学徒期满。
四、鉴定方式
三、四、五级职业级别鉴定分别参加理论和实操两科考试。理论科目考试为题卡作答,实操科目考试为实践操作考核,理论实操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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