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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重大调整,考试与认定全面分离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2-07 点击量: 0

细则明确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在陕报名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颁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6〕7号),对该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作出重大调整,将原来的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笔试、各市(区)教育局负责面试,调整为由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此举标志着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实现全面分离。

 

陕西省规定,参加该省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起入学的驻陕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安排一年两次,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点击阅读原文直接进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报名,其中笔试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和打印“网页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陕西省教育厅特别提醒,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资料,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教育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陕西教师资格考试:

 

(一)身份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点击阅读原文直接进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主学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通用技术等16个学科。

申请参加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考试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学科。小学面试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第十六条
 

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将根据申报情况,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其中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和打印“网页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省考试管理中心收集整理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复核,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安排一年两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告为准。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其中笔试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紧缺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国家或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资料,不指定和委托各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及具体考试考务组织实施,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负责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确保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报名审核、面试考官等考试工作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部署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各市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有关高校:

 

我省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中小学(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试点工作。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6〕7号)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理顺管理体制,经省教育厅2016年第14次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下半年起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为了确保考试考务组织工作顺利交接,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大局,以选拔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素质和能力的人才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将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省考试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工作。

 

各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本考区的考试组织及考官遴选工作。各市(区)应于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前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小组登记表》(见附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成招处。

 

三、职责分工
 

(一)省教育厅。

1.全面指导、监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

2.确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分数线。

 

(二)省考试管理中心。

1.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面试);

2.制定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3.审批笔试、面试考点;

4.组织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培训工作;

5.组建考官评审组,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

6.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7.检查各考区试题(光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8.提供笔试、面试考试成绩分析数据,上报考试结果。

 

(三)市(区)教育局。

1.全面领导本市(区)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2.指导考试机构做好面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3.协助做好面试考官遴选、推荐和队伍建设;

4.指导市(区)考试机构做好考点设置、面试考官调配。

 

(四)市(区)考试机构。

1.负责本市(区)中小学教师笔试和面试考务实施工作;

2.根据考试规模,制定面试考官培训计划,做好考官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笔试和面试考点的确定和申报、笔试报名信息的网上审核;面试考试费的收取、试场编排、试题申报;笔试试卷的安全保密、运送、保管,发放、回收;面试测评系统的光盘和加密锁的保密、运送、安装、调试、监控;面试考官的调配;

 4.协调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考试的电力供应、试卷保密、考试环境的治理和保障;

5.负责按有关标准对各考区考点的考试设备(电脑、网络、录音、录像等)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和保障。

 

四、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为准)。笔试和面试统一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我省2015年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届时根据考生规模选择有关高校作为教师资格考试承办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严把教师入口关,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高教师队伍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和协调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加强安全保密。

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始终把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切实做好试题试卷、面试光盘、加密锁等材料运送、发放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公安、信息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笔试、面试期间对考点周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着重打击和防范有组织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舞弊的行为。及时稳妥处理考试突发事件,对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并按照考试预案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各考试承办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考试的各个过程、各环节工作,做好自查和排查工作。对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要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教试中心〔2012〕110号)进行应急和处置。严格执行考试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值班工作,杜绝出现失密、泄密和集体违纪、舞弊等重大事件。

 

(五)加强过程监督与管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配齐配好硬件设备,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和考官队伍建设,落实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准备与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万无一失。省教育厅将在考前和考试过程中对各地考试考务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六)做好考试经费保障。

各市(区)要确保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报名审核、面试考官等考试工作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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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雷俊峰(省考试管理中心成招处) 029—85221762

高临峰(省考试管理中心成招处) 029—8522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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