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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3-22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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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员工规定
 
1、试用规定:
(1)本校新进员工聘用设有3个月的试用期;
(2)如果新进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学校领导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学校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做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
(3)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学校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学校为试用期员工签订3~6个月的试用合同。
(4)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能力突出,表现非常优秀,经校委会考核研究决定可提前转正或调薪;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 曾经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 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 受有期徒刑宣告,尚未结案者;
    (5) 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 未满16周岁者;
    (8) 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校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学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濒临破产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减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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