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报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9-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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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报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报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市(区、县)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填报《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所填数据务必真实准确。
二、撰写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报告。各市(区、县)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分析2015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职毕业生就业的总体情况、各专业大类就业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工作举措、发展趋势预测等。
各单位将统计表和分析报告,于2015年9月2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电子稿发送至sxzcjc@163.com。
联系人:贾严鹏
电话:029—88668851
电话:029—88668851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关于报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及时了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现请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见附件)。请各地按照附件要求组织填报,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二、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报告。请各地对2015年就业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中职毕业生就业的总体情况、各专业大类就业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工作举措、发展趋势预测等,可参照《中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报告(2014年)》,并请报分析报告主要执笔人和分管厅(局)领导名单。我司将对各地分析报告进行加工,作为推进职业指导工作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确定一位负责职业指导工作的同志加入职业指导工作QQ群(群号:171045191),并请于2015年10月16日前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其中材料一还需盖章确认后传真发我司。
联系人:教育部职成司德育与职业指导处赵敏俊,电话:010-66097143,66020434(传真),E-mail:zcsdyc@moe.edu.cn。
附件
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直接就业学生中:
毕业学生中: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2.本表填报的中等职业学校数据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
3.毕业生数: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4.就业人数:包括到各类就业单位或岗位工作、升入各类高一级学校的毕业生数。
5.直接就业人数:指直接上岗就业的毕业生数,不包括升入各类高一级学校的毕业生数。
6. 就业去向中: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到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到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境内外资企业就业;
合法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以个人为主,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其他方式:包括应征入伍、境外就业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就业方式;
升入高一级学校:指升入境内外高一级学校。
7.就业产业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8.就业地域分:
本地就业:指在学生户籍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内就业;
异地就业:指在学生户籍所在省(区、市)行政区以外,中国境内就业;
境外就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业。
9.就业地点分:本表所称城区、镇区、乡村采用教育统计口径。
城区:含主城区、城乡结合部。
镇区:含镇中心区、镇乡结合部、特殊区域。
乡村:含乡中心区、村庄。
10.就业渠道分:
学校推荐:指学生通过学校直接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联系,推荐学生就业;
中介介绍:指学校通过中介组织或毕业生通过中介组织联系就业;
其他渠道:指学校推荐、中介介绍以外的其他就业渠道。
11.境外就业,在就业地点分组(四)中归入城区,在就业渠道分组(五)中归入其他渠道。在就业产业分组(二)中,按实际情况填写。
12.重要公式:
(1)就业率:指当年学校就业学生人数占毕业学生人数的比率,保留两位小数。
(2)对口就业率:指当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或接近的就业学生人数占毕业学生人数的比率,保留两位小数。
(3)毕业生数≥就业人数≥对口就业人数
(4)直接就业人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人数+合法从事个体经营人数+其他方式直接就业人数=第一产业就业人数+第二产业就业人数+
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本地就业人数+异地就业人数+境外就业人数=城区就业人数+镇区就业人数+乡村就业人数=学校推荐就业人数+中介介
绍就业人数+其他渠道就业人数
(5)就业人数=直接就业人数+升入高一级学校人数
(6)就业合同签订情况栏总人数=起薪情况栏总人数=社会保险情况栏总人数=直接就业人数
(7)资格证书情况栏总人数=就业满意度情况栏总人数=毕业生数。
(8)平均起薪:指当年学校直接就业学生刚开始工作时的月薪总和除以直接就业人数,数值取整。
13.专业类别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划分的19个专业类别,各专业就业情况依据《目录》归入相关专业类别中予以统计。在《目录》中取消的专业就业情况按照《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归入对应专业类别中予以统计。
14.三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联系人:教育部职成司德育与职业指导处赵敏俊,电话:010-66097143,66020434(传真),E-mail:zcsdyc@moe.edu.cn。
附件
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毕业 生数 |
就业人数 | 直接就业人数 | 就业率 | 对口就业率 |
就业学生中: 就业去向分组(一) |
直接就业学生中: 就业产业分(二) |
直接就业学生中: 就业地域分(三) |
直接就业学生中: 就业地点分(四) |
直接就业学生中: 就业渠道(五) |
|||||
去向 | 人数 | 去向 | 人数 | 去向 | 人数 | 地点 | 人数 | 渠道 | 人数 | |||||
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 |
第一产业 | 本地 | 城区 | 学校推荐 | ||||||||||
合法从事 个体经营 |
第二产业 | 异地 | 镇区 | 中介介绍 | ||||||||||
其他方式 | 第三产业 | 境外 | 乡村 | 其他渠道 | ||||||||||
升入高一 级学校 |
专业类别 | 毕业生数 | 就业人数 | 对口就业人数 | 专业类别 | 毕业生数 | 就业人数 | 对口就业人数 |
农林牧渔类 | 休闲保健类 | ||||||
资源环境类 | 财经商贸类 | ||||||
能源与新能源类 | 旅游服务类 | ||||||
土木水利类 | 文化艺术类 | ||||||
加工制造类 | 体育与健身类 | ||||||
石油化工类 | 教育类 | ||||||
轻纺食品类 | 司法服务类 | ||||||
交通运输类 | 公共管理与服务类 | ||||||
信息技术类 | 其他 | ||||||
医药卫生类 | 总计 |
直接就业学生中:
就业合同签订情况(人数) | 起薪情况 | 社会保险情况(人数) | |||||||||||||
未签 合同 |
1年及以内 |
1-2 (含)年 |
2-3 (含)年 |
3年 以上 |
平均 起薪 (元/月) |
其中:(人数) |
没有 社保 |
享有 三险 |
享有 五险 |
享有三 险一金 |
享有五 险一金 |
||||
1000及以下 |
1001- 1500 |
1501- 2000 |
2001- 3000 |
3000以上 | |||||||||||
资格证书情况(人数) | 就业满意度情况(人数) |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无法评估 | 不满意 | 比较满意 | 满意 | 非常满意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2.本表填报的中等职业学校数据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
3.毕业生数: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4.就业人数:包括到各类就业单位或岗位工作、升入各类高一级学校的毕业生数。
5.直接就业人数:指直接上岗就业的毕业生数,不包括升入各类高一级学校的毕业生数。
6. 就业去向中: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到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到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境内外资企业就业;
合法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以个人为主,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其他方式:包括应征入伍、境外就业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就业方式;
升入高一级学校:指升入境内外高一级学校。
7.就业产业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8.就业地域分:
本地就业:指在学生户籍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内就业;
异地就业:指在学生户籍所在省(区、市)行政区以外,中国境内就业;
境外就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业。
9.就业地点分:本表所称城区、镇区、乡村采用教育统计口径。
城区:含主城区、城乡结合部。
镇区:含镇中心区、镇乡结合部、特殊区域。
乡村:含乡中心区、村庄。
10.就业渠道分:
学校推荐:指学生通过学校直接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联系,推荐学生就业;
中介介绍:指学校通过中介组织或毕业生通过中介组织联系就业;
其他渠道:指学校推荐、中介介绍以外的其他就业渠道。
11.境外就业,在就业地点分组(四)中归入城区,在就业渠道分组(五)中归入其他渠道。在就业产业分组(二)中,按实际情况填写。
12.重要公式:
(1)就业率:指当年学校就业学生人数占毕业学生人数的比率,保留两位小数。
(2)对口就业率:指当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或接近的就业学生人数占毕业学生人数的比率,保留两位小数。
(3)毕业生数≥就业人数≥对口就业人数
(4)直接就业人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人数+合法从事个体经营人数+其他方式直接就业人数=第一产业就业人数+第二产业就业人数+
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本地就业人数+异地就业人数+境外就业人数=城区就业人数+镇区就业人数+乡村就业人数=学校推荐就业人数+中介介
绍就业人数+其他渠道就业人数
(5)就业人数=直接就业人数+升入高一级学校人数
(6)就业合同签订情况栏总人数=起薪情况栏总人数=社会保险情况栏总人数=直接就业人数
(7)资格证书情况栏总人数=就业满意度情况栏总人数=毕业生数。
(8)平均起薪:指当年学校直接就业学生刚开始工作时的月薪总和除以直接就业人数,数值取整。
13.专业类别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划分的19个专业类别,各专业就业情况依据《目录》归入相关专业类别中予以统计。在《目录》中取消的专业就业情况按照《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归入对应专业类别中予以统计。
14.三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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