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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童犯罪不免刑责利于儿童保护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6-25 点击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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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上述亮点,契合了民众对加大打击买方力度的诉求。当天的网络调查显示,90%以上的网友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中国每年失踪儿童20万左右,只要收买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在存在着双方市场的犯罪现象中,单纯侧重于任何一方的刑罚纠治,都难以彻底遏制犯罪的发生。法治化的治理路径,乃是根据双方行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设计均衡而严密的刑罚梯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纠治。我国刑法将拐卖儿童与收买儿童分开规定,前者量刑可达死刑,后者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其根据就是拐卖与收买行为的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但是一直以来,舆论认为刑法规定的收买儿童犯罪的刑罚偏轻,不足以震慑收买者。而由于考虑到解救被拐儿童的便利,刑法还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很大程度上造成实践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失准,使得原本较轻的刑罚在预防犯罪上显得更加无力。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寻求更有层次的刑罚治理;草案二审稿继续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除了“减轻或免除处罚”,凸显出立法者收缩刑罚自由裁量度的用意。

  缩减买童犯罪的宽宥条款,强化了刑罚的严厉度。与一味呼吁刑罚升级相比,这种收缩刑罚宽宥度的修法,更有益于犯罪的司法矫治。因为这能消除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的懈怠与粗疏,确立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上的密度,防止选择性司法激发出犯罪侥幸心理。从犯罪治理的角度看,压缩刑罚适用中的不当宽宥因素,才是真正将法网织得更密,而不单单是织得更严了。对于买童犯罪行为人而言,一旦这样的处罚是必定且无可逃脱的,那么“花钱买刑受”的结果,会促使他们在利弊权衡下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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